第一,基本法(fǎ )保障了國家恢復對澳(ào )門行使主權(quán ),實現了平穩(wěn)過渡。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一日,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(qū)基(jī )本法。澳門基本法的頒(bān )布,要求澳門在后過渡時期(qī )在法律本地化(huà )、公務員本地化、政治體制等各領(lǐng )域的重要政策、制度必(bì )須與基本(běn )法的規(guī)定相銜接,抵觸基本法的必須修改或廢止,實現平穩(wěn)過渡的目標。在世界歷史上,既能夠以和平方式解決歷史遺留問題,又能夠保持社會穩(wěn)定、人心安定是絕無僅有的,充分顯示“一國兩制”方針的優(yōu)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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